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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4-05-31 05:26:14

壹: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兼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兼有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贰:公司法的原则具体是怎样的

公司法的原则有:

(一)分权制衡原则;

(二)利益均衡原则;

(三)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四)自治原则;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六)法人所有权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叁:公司法的表决权有何明确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明确规定有: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肆:如何理解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关系是公司的经营要受公司法的约束,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公司自治,公司章程是静态公司下的自治,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则是动态公司下的自治,两者相辅相成。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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