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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6-17 03:49:42

Ⅰ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Ⅱ 监外执行到期了有什么处理程序

监外执行到期后的处理程序有:

1、《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您本人最好是尽快前去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该类手续一般为辖区派出所负责。

Ⅲ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

根据市院监察所设立的“2xx年全市监察院检察工作要点”,在监外规范加强检察和社区矫正法监督工作,在监外全面检察检察工作中的交付执行、监督活动、变更执行、中止执行四个环节,检察情景报告如下

在我县监外执行工作的基本情景:根据《人民检察-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监外执行对象包括5类人员,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时监外执行。 截至20XX年XX月x日,我县监狱外执行人员116人,其中有107人缓刑,7人缓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其中暂时被监禁外执行的有1人脱管(巨军华,20XX年因病左权县人民法院被监禁外执行,20XX年发出监禁执行通知后脱狱)一年以来,本院监禁检察科出现了监禁外执行罪犯的分布。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严格遵守“人民检察-检察-医院监外执行检察的办法”,应当提出违法、纠正检察建议的情况,加强对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的监督。 1以监督活动相关书面订正违法意见10件,口头订正意见13件。 县公安局纠正并执行了上述10份书面违法纠正通知书和13份口头纠正意见。 其中监督县公安局对一名监外执行人员实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该罪犯在考验期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2011年,在我县监狱外没有发现犯罪者犯下了新的罪行。

在监外开展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规范在监狱外编制罪犯检察总帐;按照《人民检查-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规定的监外执行业务实现《一帐三表》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景检察登记册》、《检察纠正违法情景登记册》、《重大违法情景登记册》、《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景登记册》。 根据10个乡镇派出所、县城5个社区警务室,立即将犯罪分类归档。 另外,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监察院检察科发送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判决书,由外省外县交付监外执行犯罪分子文件的,立即登记,填写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帐,清算底账。 另外,本院监察所检察科在监外确立了犯罪分布情况、考验期整体布局,发挥了一目了然、易于监督的作用。(二)立即核对公安机关和地方交付的监外执法犯人;对于外地交付监外犯罪监督管理时间长、犯罪报告时间慢、易发生脱管现象的实际情况,本院监察所检察科将于2月底及时核对县公安局法制科和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犯罪人数及相关资料信息。 登记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的关系情况,立即联系该罪犯所在的派出所,了解在该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派出所是否已经被管理,监督情况如何明确。(三)采用多种检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按照《人民检察-检察-院外执行检察方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检察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察。 在实际工作中,我院监狱检察科采用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监外执行工作,详细登记在检察的场面登记册上。 对地方交付的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和本县重点犯罪分子,我们计划重点及时检察县人民法院、县拘留所、县公安机关的交付、监督管理、执行活动的变更和执行活动的中止。 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立即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违法通知书,敦促有限时间内立即进行纠正和执行,立即进行访问,了解是否实际进行了纠正和执行。 例如,本院监狱检察科经刑期抵制检察,在缓刑中发现购买毒品的违法事实两次后,立即向左权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左权县公安局收到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后,立即治安处罚手续。 纠正违法行为,有效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监督检察工作。(四)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督,提供有效服务重选时,我院监察院检察科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犯罪者的监督情况进行了详细检察,着重落实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监督措施,敦促派出所监督民警在选举期间加强监督管理,为村两委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根据临时加强监外执法检察监督的《罪犯保险外医师执法方法》和《罪犯保险外医师疾病伤害范围》有关规定,书面审查各保险外医师的病历资料和鉴定资料,每年年底组织保险外医师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此类维护-保护法律严肃和外患合法权益。

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一些监督民警对监督外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悉,不知道。 具体措辞如下:1、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罪犯监督的重点和监督措施不明确。 (例如,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的资料和向缓刑者宣布的资料不能区别开来,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宣布资料有同样的错误)。2、监狱外犯罪者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监督民警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不清楚。 两家公安机关有时不进行监督管理。 (如石箱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绑架犯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二)、个别监督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应对检察的现象。 在检察监督外执行犯罪监督文件时,有些派出所发现人员客观少、业务多、监督外犯罪多的情况,个别监督民警在执行监督措施时有应对检察的现象。 具体措辞如下:1、在监狱外与罪犯进行对话时,会话资料有雷同、本人以外签字的现象,没有出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2、监狱外移民罪犯时,入住该罪犯监督调查文件的公安机关没有立即继续监督。(三)有些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人员在按期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只重视监察人员监督管理的派出所,但监察人员考验期满时忽视解除有关监督措施,不重视缓刑、对假释人员按期公告。(四)有些派出所在罪犯到达时尚未及时确立监督组织和监督文件,被我县人民法院缓刑,暂时监督外执行的当地罪犯应在规定时间内拿着左权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报告到达执行派出所,在派出所盖5个公章后,由罪犯本人提交县人民法院。 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内勤人员-警察在报警通知书上盖章后,犯罪者和监督者-警察会面不交接,最终监督者-警察无法立即制定犯罪者的监督文件和组织。

此致

敬礼!

汇报人:落落

2020年1月2日

Ⅳ 监外执行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不一定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执行。根据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有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负责监督,可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Ⅴ 怎么办理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办理流程,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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