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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的方法论

更新时间: 2024-06-05 20:50:48

Ⅰ,联系的方法论

联系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要求我们,A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B.联系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无能为力,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Ⅱ,什么是方法论

1、方法论,就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

2、它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概括地说,世界观主要说明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主要说明“怎么办”的问题。

3、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论体系或系统,通常涉及对问题阶段、任务、工具、方法技巧的论述。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提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

4、方法论也是一个哲学概念。人们关于“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根本观点是世界观。用这种观点作指导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了方法论。 方法论是普遍适用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并起指导作用的范畴、原则、理论、方法和手段的总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著作中经常提到方法论这个概念。

Ⅲ,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是20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拉伦茨。该书是及继作者第五版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2、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理论法学的特色,部分内容可以归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也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因此也可以归人应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虽然名称上表现为法学的方法,但其实是有关案件实际裁判的方法。我国在引人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概念体系后,对于这一学科的名称、用语已经约定俗成了。故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这一目的也决定了,法学方法论应当具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特点,它应当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将其上升为理论体系,进而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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