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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构

更新时间: 2024-05-17 21:48:35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构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指出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更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任务: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令、政令统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其执行,以及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其实施的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另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的案件,有权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起公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审判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权力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上经法庭许可,有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对法庭违法审判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有权依法进行抗诉;对自诉案件也有权派员出庭,监督法庭审判活动。(4)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对执行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死刑执行时有权派员赴执行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无罪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另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一规定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具体明确,把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上,这一规定也是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范围上的明确界定。

(三)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吗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情况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情况的,在涉及到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侵害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进行合法的判罚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什么是人民检察院的双重从属制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

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但是,该“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

(五)人民检察院批捕后能不起诉吗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如果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是不会起诉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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