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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 2024-05-16 19:15:09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

1、《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业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1)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承包方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有哪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人同意。

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继承林地的,可以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能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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