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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是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6-02 14:12:28

壹.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是哪些

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贰.行政处罚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叁.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几种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责令停产停业。

8、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肆.行政处罚的罚金不交会怎么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 行政处罚权 行使 主体 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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