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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更新时间: 2024-06-02 23:36:57

一 如何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当事人在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各类房产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中详细地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房屋坐落、权证号、面积、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有效期以及委托人签字认可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二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什么影响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才在法律意义上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会面临房产被没收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 办理房屋登记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由此可知,在登记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 公证处办理房屋公证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

2、委托书。如果自己没有时间去亲自办理,那么就可以找一位靠谱的朋友帮忙,在这种情况下,帮忙办理的朋友必须要出示委托书,不然不具备代办资格。

3、需要公证的文书。

4、财产所有权证明。

5、相关材料。

标签: 如何 委托 他人 办理 房屋 权属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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