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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6-04 21:50:49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有:

(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二)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三)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四)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五)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商家欺诈行为怎么办

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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