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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更新时间: 2024-06-18 22:35:00

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局进行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哪些案件需要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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