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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吗

更新时间: 2024-06-02 22:11:10

在侦查期间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只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刑事律师该如何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技巧,选择有利的方法

委托调查公司vs自己取证一般权利持有人对本领域的知识研究是理解非常深入,堪称专家,但在遇到被侵权的时候,对取证的方向、范围、细节、手段等就难很好的把握,往往明明能胜诉的案件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委托具有专业背景及成熟打假经验的调查公司往往是最为有效且经济的途径,一般调查公司皆拥有一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调查团队或者顾问团队,并且在多年的操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熟练的诉讼技巧,取什么证及如何取都驾轻就熟,最终取得证据既丰富又精确,甚至连审案法官对调查公司的取证能力也不能不另眼相看。

经过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的证据有效在法律实物中,有一个常常提及的机构即各级公证机关,其法定义务之一是“保全证据”,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理论上可推定为真。《民事诉讼法》第59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条法律条款可看出,公安机关保全的证据,与法院依法保全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充分运用好公证机关收集并保全的证据,对于赢得诉讼非常有效。而个人往往不易取得或没有熟练技巧运用相关证据。

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条规定为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人在诉前向法院提请保全提供了法理依据。2002年1月最高法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权侵权案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也未商标侵权案诉前证据保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同样提供了保全证据的依据。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给予审理。如此来看,保全证据的侵权案件在侵权案实施中是大量存在的,实施保全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为法律所许可,若超过时限则保全措施应解除或销毁、发还证据,并且申请人还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基于此条法律当事人(被侵权人或者受委托人)在提起侵权诉讼的时候同时可以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的申请,包括:保全被控侵权的产品;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明细、账册,查调其财务状况及侵权违法所得,以为确定赔偿金额做依据;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的侵权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取证据有两种方式:其一运用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对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需依职权履行调查取证的责任,而无需申请;其二当事人申请,在职权范围内缩小了调查范围后,若无主动申请,法院往往没有主动意识去继续调查取证,此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经过审查判断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取证机制,若符合法院取证范围,则会展开取证工作,否则驳回。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需注意,范围必须合法,举证时限未超过。法院在取证时往往采取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的方式,直观记录下侵权行为,还有记录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而对书籍、cd制品、商标等易于调查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扣押、提取手法,在调查过程中,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明细是最难调取到的,一般都会遭遇有力的阻挠或者故意隐藏,不配合调阅。

还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在我国现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5章有专项规定。专门管理专利的部门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有责任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如查阅、复制、打印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如合同)、财务明细、账册等,也可当面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还可采用工具测量、拍摄照片、视频的方式对现场进行查勘,查证侵权行为。凡涉嫌侵权专利权的,有权要求其现场演示,对产品侵权的,有效当场抽取样品

最新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分享调查取证方案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体、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其侦查权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举证困难的特点,选择公安机关介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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