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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4-06-02 14:05:25

刑诉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是什么

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少数行政机关。

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不在以上措施之列的,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4、拘留,是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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