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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 2024-06-02 15:18:21

两个人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十一条约是什么时间签订的

二十一条约签订时间:1915年5月9日。“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

虎门条约是和哪个国家签订的

《虎门条约》是清朝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名《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该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条约简介:

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

1、关税自主权。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此外,条约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

《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权益,给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1、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后来英国据此加以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政府划定“租界”,各国相继效法,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据点。

同一天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门正式订立了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

1、明文规定了统一的五分税率,即肯定了无论何种货物,一律值百抽五。

2、领事裁判权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独立自主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甲午中日战争签订的条约是什么

甲午中日战争签订的条约是《马关条约》。《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与危害是:割让辽东半岛、澎湖列岛、台湾,破坏了中国的领土权。赔偿白银两亿,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增添通商口岸,加深了外国的侵略势力。允许日本在中国开厂,阻碍了中国工业的发展。

在战争中因清军连败,慈禧太后急于求和。但清政府连续两次求和都遭拒,慈禧太后连忙召李鸿章入京,并命他为代表赴日议和。在1895年3月13日,李鸿章到日本马关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等开始谈判。最终在4月17日上午11时40分,李鸿章签署了《马关条约》。

在谈判期间,李鸿章回接引寺的途中遭到了小山丰太郎的枪击,导致左眼下受伤。这件事使日方谈判优势锐减。因为日本担心此次事件会成为西方国家干涉的借口,所以一边慰问李鸿章,一边宣布休战。最后,李鸿章还是坚持下来继续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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