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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叠加吗

更新时间: 2024-05-21 03:24:01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叠加吗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什么叫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死刑"是指公民因严重违反刑法而进行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是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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